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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探究人類使用資訊行為對與錯之問題,均可稱之為資訊倫理。人類使用資訊行為,包括資訊的蒐尋、檢索、儲存、整理、利用與傳播。而人類對資訊使用的行為,並不始於今日。在人類發明文字並懂得利用文字符號傳達訊息,即產生資訊倫理。(莊道明,1997)

(一)、資訊倫理的定義

  根據Frankena(1963)的定義,倫理是一個社會的道德規範系統,賦予人們在動機或行為上的是非善惡判斷之基準。所謂的倫理議題是指任何一個群體(party)在追求自己的目標時所產生的行為,對其他同時也在追求自己目標的群體之實質上的影響〔Masson 1995〕。本文以上述之倫理及倫理議題的定義為基礎,將「資訊倫理」定義為:決策者對於資訊相關之倫理議題上的權利與義務,以及賦予決策者對此倫理議題在決策或行動上之是非善惡判斷之基準。更明白地說,資訊倫理涉及到一些關係人的受害或受益的行動決策。因此從資訊產品的政策訂定、規畫、設計、製造、銷售及使用等不同階段之決策人員,在制定相關決策時,都會面臨不同的資訊倫理議題。

(二)、資訊倫理的議題

  基本上倫理議題是因為關係人之間的利益衝突所引起,這與決策者的決策直接相關,例如系統分析師與軟體設計人員對資訊產品之開發、製造商對資訊產品之生產、供應商與購買者間之間的資訊產品交易、使用者對資訊產品之使用、甚至一般大眾之資訊傳播等資訊行為,都可能因行為不當而引起各種利益衝突。雖然在任何一個社會或團體中,人際間的衝突是在所難免,但若事先能考慮可能引發的倫理議題並加以防範,則社會便會因此減少許多無謂損失(deal-weight loss)。

  資訊倫理的議題首先由Cooper(1979)提出,而Masson(1986)提出資訊時代四個主要的倫理議題:資訊隱私權(Privacy)、資訊產權(Property)、資訊錯誤之責任歸屬(Accuracy)及資訊資源存取權(Accessibility)。資訊隱私權規範個人擁有隱私之權利及防止侵犯別人隱私;資訊產權是維護資訊或軟體製造者之所有權,並規範那些盜用者之責任;資訊錯誤之責任歸屬是規範對那些靠正確資訊來制定決策的人所應擁有之正確資訊的權利及此資訊或軟體提供者之責任;資訊資源存取權是維護個人對資訊存取之權利並規範那些擁有分配資訊資源權力者之義務。

以上摘自許孟祥、黃貞芬(1996)。 資訊時代中倫理導向之決策制定架構 。第一屆資訊科技與社會轉型研討會發表論文。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第一屆資訊科技與社會轉型研討會論文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第二屆資訊科技與社會轉型研討會論文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第三屆資訊科技與社會轉型研討會論文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第四屆資訊科技與社會轉型研討會論文 

國策期刊 電腦網路與教育專輯 (1997.10.14出刊)

 

資料來源:http://www.hhps.tp.edu.tw/modules/tiny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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