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出社會是要學習人性的黑暗面, 我當然知道一切要『白紙黑字』,
那我也算開了眼界。
我只是沒料到,有人會把自己的口頭承諾當成屁。
前一陣子,忙著製作一個歷史專題,
由於需要大量公司成立之前的影像,
因此,我費了相當多的功夫慢慢蒐集相關畫面。
在電視台工作的任何人,絕對清楚,“版權”千萬要小心,
於是,在忙錄的撰稿、剪輯之餘,
我花了許多時間,一一去查出我所使用的照片的原始拍攝者、
以及他們的連絡電話,
再一個一個打電話,取得口頭授權。
由於新聞部的截稿時間永遠是火燒屁股,
所以我取得攝影前輩們的諒解,
待節目播出之後,再一一補上照片使用費及書面授權書。
大家都是媒體人,
因此,連絡過程,沒有絲毫問題,
最多,只有『爽快答應免費使用』和『一張照片要價一千五』之間的差別。
問題來了,
節目一播畢,當時『爽快答應』的人,
寄來律師函,說這節目『侵犯智慧財產權』。
我,啞口無言。
我當然清楚,手邊沒有白紙黑字的授權書,什麼都不用說。
原本一張照片五百至一千五的行情價,
一旦上了法庭,被冠上了「侵權」兩個字,
行情價就變成了天價。
這件事,讓我重新思考法律的真諦,
我並不是想為自己做過多的辯解或掙扎。
曾經有間咖啡店的主人,總是細心地挑選一些優美的音樂,
希望每位進來的客人,在雙手握住熱咖啡的同時,也能沉醉在音樂裡。
只是,咖啡店主人並不知道,有這麼一個團體,
旗下擁有非常多的音樂版權,
而這個機構的成員每天做的事,
就是到各咖啡廳、書局、餐廳等公共場合,
聽聽看,店家播放的音樂是不是屬於他們旗下的音樂,
如果是的話,就以「公開播放」觸犯「智慧財產權」的罪名,提出告訴。
沒有人願意上法庭,最後都是選擇「息事寧人」,
也就是花個十萬、三十萬、或五十萬,
賠錢和解。
另一個案例是專門拍攝生態照片的攝影師,
同樣地,他花了很大的精力去調查誰家的雜誌、或哪個老師的教材引用了他的照片,
十萬、五十萬,和解金不停地進帳。
站在法律的角度,只要是誤用,就是不對,
「不知情」並不能成為脫罪的理由。
然而,法律在保障好人的同時,有沒有可能成為陷害無辜的打手?
(ps.以上的舉例,並非要解釋我自己的案例,
因為,做電視這一行,不能用不知道版權這一無知的說法來脫罪,
我的錯,在於我過於相信同業之間的口頭承諾,就是『一諾千金』。)
我當然知道一切要『白紙黑字』,
我只是沒料到,有人會把自己的口頭承諾當成屁。
如果說,出社會是要學習人性的黑暗面,
那我也算開了眼界。
- Apr 16 Thu 2009 11:32
人性的黑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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